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建教督委办发[2015]2号
建邺区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及
挂牌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建邺区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及挂牌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挂牌督导办法》)。
附件:建邺区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及挂牌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建邺区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建邺区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及挂牌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办法》包含总则、中小学督学责任区的设立、责任督学的聘任及职责、挂牌督导工作程序及要求、工作保障、考核与奖惩等主要部分。
第二条 本《挂牌督导办法》适用于建邺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由建邺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区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应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给予政策和业务等方面的保障与支持,并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落实挂牌督导工作的反馈意见。
第三条 督学责任区以我区现有的学区制为基础,学区由一所初级中学及学区相对应的若干小学组成,每一个学区设立为一个督学责任区。督学责任区的划分将随着我区教育的发展和整体布局变化而变化。
第四条 每个责任区派出一至两名责任督学。学区制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首席教师制、学科中心组制和校长联席会议制,责任督学同时承担学区制的责任督学工作。
第五条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教育行政、教研人员、在岗以及近期退休的校长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采用专兼职结合的办法任命或聘任。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六)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责任督学的职权
(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情况。
(二)要求被督导中小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所任命或聘任的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四)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加学习培训和阅读相关文件。
(六)在特殊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第七条 责任督学的工作任务
(一)随机督导。对中小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省“五严”规定等情况,通过巡视、听课、问卷、查阅资料、座谈约谈、列席会议等方式进行随机监督。
(二)专项督查。根据上级督导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中小学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学校课程执行情况、学校“三风”建设情况、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食堂宿舍及饮水安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综合指导。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建邺区学区制综合改革工作的深化发展,指导协调责任区学校的协同发展工作,指导学区内学校统筹教研、教师培训与交流等工作,促进责任区内学校共同进步。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不同责任区督学联合指导一所学校的方式。
(四)协调沟通。倾听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中小学校限期整改。做好责任区内中小学校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八条 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由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九条责任督学工作程序
(一)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二)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五)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具体报告和整改期限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规定。
第十条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
(二)责任督学对指定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每次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责任督学每次进入中小学校督导,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通过工作例会汇报情况,交流经验。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
(四)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中小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和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一)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每次进入中小学校督导,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梳理相关信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四)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参加省和国家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定期交流制度。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应交流一次;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可提前或延迟。责任督学的交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一)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督导事项提供有关资料,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
(二)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将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具体经费项目标准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
(一)责任督学按照本《细则》认真履行责任督学职责,按期完成督导任务。
(二)责任督学按照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安排参加各类督导培训和会议。
(三)将社会满意度作为对责任督学的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四)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中小学校负责人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将把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挂牌督导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