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体育器材,因本身质量问题或正常消耗而造成的损坏,免于赔偿。
二、在使用体育器材过程中,因使用者不慎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按有关规定酌情赔偿。
三、在使用体育器材过程中,因使用者故意损坏或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加倍赔偿。
四、在归还体育器材时,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由借用者或借用班级照价或加倍赔偿。
五、上课、训练和比赛丢失的器材,任课教师要迅速查明原因,告知器材室管理教师,并按有关规定酌情赔偿。
六、赔偿办法:由体育器材管理老师核填《损坏、遗失器材赔偿单》,由损坏或遗失器材者签名,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相应制度进行处理。
七、器材室管理老师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因失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本人负责。
八、对体育器材保管员要加强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严格防范措施,经常检查体育器材保管室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