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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河西外国语学校章程

作者:贾征     发布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2870 

南京河西外国语学校章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河西外国语学校。英文名:Nanjing Hexi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建邺区太清路30号。场所属于租用,邮政编码:210019。学校网址:www.nhfls.com.cn
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董正璟。法定代表人在理事长或校长的人选中推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进行离任审计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新城教育基金会,分别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法人、企业单位法。
第六条举办者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七条学校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南京市教育局。
第八条学校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第九条学校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十一条学校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培养有中国灵魂、世界胸怀的现代人为办学目标,倡导“求实、奋进、博学、谦逊”的校风,“严、新、细、活”的教风和“勤、实、专、博”的学风,立足于培养“有外语特长、文理兼通、综合能力强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学校以“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理念,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发掘学生的内在潜力,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坚持基于培养目标的四种核心素养:文化基础和批判思维力、信息素养和自主学习力、现代人格和社会行动力、家国情怀和全球胜任力。根据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规划,全面推行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的素质教育,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办学类型:属于全日制普通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十四条办学范围:小学、初中、高中、高中国际合作项目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按南京市教育局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办学的层次: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办学的形式:全日制授课。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组织保障作用。强化思想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师生党员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一)学校党组织是学校政治核心,党支部必须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二)明确党支部书记职责,认真做好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7名。任期: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在理事会成员中设理事长一一人,由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事关学校办学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应是决策机构成员。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主要负责人校长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对决策机构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所有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根据具体事项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由党政联席办公会决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教代会的基本任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办学方针的落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各项重大改革和建设,完成好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二)学校教代会的职权。1、听取、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三重一大”相关事宜、学校办学状况、工会工作报告等。3、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对学校干部履职进行测评。

(三)我校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各方面人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半数以上。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代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一)建立并发挥少先队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少先队员代表大会是由校大队部组织召开,由队员代表参加的会议,是校少先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他有商讨、决定大队重要事务。是队组织实施民主集中制领导和管理方法的具体体现,是少先队员实施民主权力的保证。制定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大会代表产生制度、大会提案制度。对于代表的提案学校落实审核制度。

(二)建立并发挥学生会的监督作用。学生会是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学校建立学生会选举制度,落实学生会基本职责与任务。1、贯彻落实学代会、学委会及学生会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2、制定各部门工作计划,履行各部门职能;3、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4、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同学利益。

(三)建立并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为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和辅助作用,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达到同步育人的目的,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委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是“配合学校教育工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青少年服务。学校定期召开家委会会议,向家委会汇报学校工作,家委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愿与要求,为学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办好学校出谋划策。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聘任教职员工,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自觉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学校按照现行绩效考核方案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教师不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入贯彻新课程理念,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研成果及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专业技术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进修培训。

第三十二条教职员工应具备良好师德,对于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教职工纪律》给予相应的惩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工会调解委员会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资产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金: 1200万元(学校设立时的出资额)。本项资金来源:由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市建邺区新城教育基金会三方联合出资,其中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投入408万元,占34%,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入396万元,占33%,南京市建邺区新城教育基金会投入396万元,占33%
第三十四条其他出资方式:租用校舍。
第三十五条资产性质:学校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三十八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学校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理事会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或学校教职工大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学校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理事人员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学校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的;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举办者消亡或不具备履行职责、权力和义务的能力或不愿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理事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的审批机关备案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